[办案简介] :
2009年9月15日,李某挂靠河南省新华药业公司,成为该公司独立核算的业务员。2009年2月12日,李某以新华公司有名义与吉林通化博祥药业公司签订《省级销售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新华公司代理博祥公司所有产品在河南市场的销售工作,并且约定货到付款。2009年2月18日、19日,博祥公司给新华公司发了1070296元的货。李某以博祥公司在河南有串货、侵犯了其在河南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为由,拒付货款。2009年3 月份经交涉李某退还了博祥公司411688元的货,尚有64万元货款未付。2011年初,李某以新华公司的名义向河南省驻店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祥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11年4月24日,李某被通化吉安司法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抓捕。2012年1月6日,吉安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吉安法院提起公诉。吴桂阳律师接手该案后,第一,李某与博祥公司之间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是以新华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李某销售新华公司从博祥公司所购进产品所得均已进入新华公司的财务,因此本案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犯罪主体也应该是新华公司而不是李某。第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服务的接受者或商品的购买者以服务的提供者或商品的销售者违约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那样也算是合同诈骗罪,那么我们中每个人都难逃“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博祥公司说自己没违约而李某说博祥公司违约在先,而无论谁说的对,也都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吉安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尽管李某及吴律师对挪用资金罪也不认可,但毕竟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比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轻多了。如果本案以合同诈骗罪来判的话,李某将可能面临十年左右的刑期。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